財經 來源:城市金融報 2022-06-07 09:37:55
銀保監會近日披露信息顯示,首次對銀行理財子公司開出罰單。此次處罰都暴露出哪些問題?未來,作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資產管理機構,銀行理財子公司該如何補上風險防控這一課?

近日,銀保監會連發4張罰單,披露了其2021年針對部分理財公司及其母行開展的理財業務專項現場調查結果,嚴肅查處了違法違規案件。
其中,中銀理財、光大理財總計受到處罰890萬元,涉及個別產品集中度比例超標、信息系統管控有效性不足、違規使用攤余成本法估值等問題。這也是自2019年5月首家銀行理財子公司獲批開業以來,監管部門開出的首批針對理財子公司的罰單。
此外,中國銀行、光大銀行的理財業務存在“老產品規模在部分時點出現反彈”問題;而作為托管機構,光大銀行未及時發現理財產品集中度超標,上述兩家銀行合計被罰600萬元。
光大、中銀吃罰單
具體來看,光大銀行理財業務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包括:老產品規模在部分時點出現反彈;托管機構未及時發現理財產品集中度超標;托管業務違反資產獨立性要求,操作管理不到位。
而光大理財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則有五點,包括: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0%;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的市值超過該證券市值的30%;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高流動性資產比例不達標;使用第三方移動辦公平臺存在風險隱患,信息系統管控有效性不足;理財產品宣傳不一致不準確。
針對上述處罰,光大理財回應稱:“對于監管機構提出的意見和批評,我司高度重視,逐條制定整改措施,并在現場調查過程中立查立改,除移動辦公平臺的安全管控正在持續優化整改中外,其他問題均已整改到位。”
光大理財表示,目前,公司管理的理財產品運作有序、表現平穩。未來,將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堅持投資者利益最大化和審慎穩健經營原則,嚴格按照監管要求落實整改,持續強化內控管理和風險管控,加強體制機制建設,推動各項業務合規運行,全面落實好國家金融發展戰略部署及監管政策有關要求,支持實體經濟、服務市場主體,為投資者財富的保值增值貢獻力量。
與光大銀行相似,中國銀行理財業務也存在“老產品規模在部分時點出現反彈”的問題。而其子公司中銀理財理財業務則存在六點違法違規行為:具體包括: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的市值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0%;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的市值超過該證券市值的30%;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杠桿水平超標;同一合同項下涉及同一交易對手和同類底層資產的交易存在不公平性;理財產品投資資產違規使用攤余成本法估值;理財公司對關聯法人的認定不符合監管要求。
“理財公司成立后很多業務屬于灰色地帶,或多或少和監管理解不一致,且此前沒有正式做過嚴格的現場檢查,未來預計發現的違規事項也會逐步暴露更多合規問題。”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孫海波表示。
業內人士認為,作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資產管理機構,銀行理財子公司有必要加快構筑全面有效的內控管理制度。
理財公司制度規則體系已初步建立
2022年是資管新規正式施行的第一年,歷經三年多整改和轉型,各金融機構正式迎來監管部門的現場檢查。
業內觀點認為,本次處罰案例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和示范意義,將決定未來銀行理財政策和監管思路調整。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銀保監會對中銀理財、光大理財進行處罰,第一次對理財子公司開出罰單。這表明,在理財公司和理財業務制度規則體系形成之后,監管部門將重在加強制度規則檢查和執行,確保相關制度辦法落到實處,推動理財子公司規范有序經營,促進理財業務和理財市場健康發展、行穩致遠,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近年來,監管部門堅持強監管、嚴監管,促進銀行理財行業高質量發展,守護老百姓“錢袋子”。
4月29日,為推動理財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和持續穩健運行,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了《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理財公司的內控合規體系建設進行強化與補充。
當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制定理財公司內控征求意見稿是對“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等監管制度的細化和補充,將有利于推動理財公司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內控標準,同時充分發揮理財公司內控防線作用。
董希淼稱,從“資管新規”到“理財新規”到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再到《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經過四年左右的努力,金融監管部門初步建立起理財公司和理財業務制度規則體系。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自2018年12月以來,全國共29家理財公司獲批籌建,其中25家已獲批開業。截至2022年3月末,銀行及理財公司理財產品合計余額達到28.4萬億元。其中,理財公司產品余額為17.3萬億元。
孫海波認為,隨著資管過渡期結束,銀行理財逐步過渡到理財子公司時代,未來對銀行理財的檢查也必然是以理財子公司為主,對母行的檢查主要局限于托管、銷售等服務領域。 杜川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
下一篇:最后一頁